上海郁旺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上海郁旺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上海立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17执6090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7执609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郁旺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郁伟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杭程,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立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潘月明,负责人。
原告上海郁旺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立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7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郁旺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立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工程价款318,173.64元,支付利息损失(以318173.64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2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3,317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农行上海松江城区支行XXXXXXXXXXXXXXXXX账户存款364,076.82元,但实际存款余额为3.74元。本院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地即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五龙村光星路XXX号XXX室房屋系向案外人上海阳光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租赁;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在本院涉及10起被执行案件,标的达429万余元;除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已将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后,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郁旺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陆红根
执行员范明火
执行员包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戴家瑶










审 判 长


黄文昭






审 判 员


陆红根






审 判 员


范明火






书 记 员


钟 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