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7041号 原告: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伟路438号A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被告:上海长宁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古北路507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2023)沪0117民初70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现原告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3年6月5日作出书面裁定,准予原告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已审理终结,无财产保全措施之必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