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7041号
原告: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伟路438号A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被告:上海长宁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古北路507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2023)沪0117民初70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现原告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3年6月5日作出书面裁定,准予原告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已审理终结,无财产保全措施之必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