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申6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银河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公司)、上海**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银河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11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银河公司领导对***制作的《强拆房屋被砸***全家的物品》《强拆房屋被砸***全家的物品后,用挖土机挖出来砸坏损失的物品》清单,除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6万元现金和8.9万元借条外的其余物品全部予以确认,并有《赔偿协议》为证,只赔偿各类物品打折后的价值16,800元,但二审法院对***遭受财产损失事实没有查明。***所遭受到的一切财产损害赔偿与***在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冶公司)工作时发生的工伤事故相关联,一、二审法院应将二十冶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一并处理相应的工伤、劳动争议等问题。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沪0113民初247号、(2018)沪02民终279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已确认**公司为涉案房屋权利人,判决***将涉案房屋清空并返还给**公司。宝钢公司、**公司、银河公司有权拆除涉案房屋,且其在拆除前已进行了充分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搬离涉案房屋于法无据。***在被告知涉案房屋拆除前,理应将涉案房屋清空,其拒不搬出,也不清空房屋,宝钢公司等没有过错。***提供的《强拆房屋被砸***全家的物品》《强拆房屋被砸***全家的物品后,用挖土机挖出来砸坏损失的物品》清单系由其单方制作,未经宝钢公司等被申请人确认,未经公安部门接报回执单记载确认,***也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该清单难以采纳。***主张的工伤事故和劳动争议等问题超出一、二审法院审理范围,一、二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 骏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