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891民初2114号
原告:卧龙电气淮安清江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鑫坤实业有限,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长乐工业园业园。
原告卧龙电气淮安清江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鑫坤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卧龙电气淮安清江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48元,减半收取2724元,由原告卧龙电气淮安清江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邱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