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3186号
申请人: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凯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路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凯晨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凯晨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限额为人民币113000元。案外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苏凯晨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凯晨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113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080元,由申请人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