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澳星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顺丁交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4150号
原告:龚兆侃,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突,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霞,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顺丁交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三民路611号。
法定代表人:孙碑宁,职务不详。
第三人:上海澳星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沈梅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卫东,该公司职员。
原告龚兆侃与被告上海顺丁交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市针对新冠疫情启动相关政策,双方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应当中止诉讼。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属不可抗拒的事由,故本案依法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智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