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5351号之一
原告:上海澳星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沈梅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明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造甲镇造甲村外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金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澳星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明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澳星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87元,减半收取计4,443.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703.50元,由原告上海澳星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丹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