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澳星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澳星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明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5351号
原告:上海澳星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沈梅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
被告:天津市明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造甲镇造甲村外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金红。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澳星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明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澳星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明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 未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鲍丹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