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澳星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澳星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路安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紫光路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9636号
原告上海澳星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路安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紫光路安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北京路安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沪0115财保492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告北京路安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紫光路安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3,359.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原告上海澳星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当事人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路安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紫光路安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3,359.13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及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俞 坚
书记员 孙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