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3刑初17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华胜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诉讼代表人孙权,男。
辩护人刘萍,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2,男,194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凌琳,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岑旭阳,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三部刑诉(2019)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华胜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胜公司)、被告人陆2、朱某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华胜公司诉讼代表人孙权、被告人陆2、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被告单位华胜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陆2在经营该公司期间,伙同公司员工即被告人朱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上海迭昀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武黎建材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0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747,680元。
被告人陆2、朱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华胜公司及被告人陆2、朱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1的证言;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华胜公司《记账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单位华胜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人陆2、朱某某户籍资料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华胜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被告人陆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被告人朱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华胜公司及被告人陆2、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公司及其个人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华胜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陆2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朱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陆2、朱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国滨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晓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