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3民初4205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61元,保全申请费1,952元,合计诉讼费用4,313元,均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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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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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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