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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鑫通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3民初4205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61元,保全申请费1,952元,合计诉讼费用4,313元,均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