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17执428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洼港村701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第11幢二楼N3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沪0117民初84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原告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134.92元;支付原告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6,134.92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本院于2023年05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92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如申请续封、续冻,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续冻的法律后果): 一、于2023年5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截止至2024年5月22日止; 二、于2023年6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沪FXXXXX车辆一辆,本院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截止至2025年6月29日止。 除此以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