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51民初4000号
原告:上海晨倍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崇明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晨倍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崇明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晨倍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晨倍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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