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9510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晨倍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681号A座103室。
法定代表人:邢国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晨倍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