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晨倍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晨倍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2404号
原告: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尧溪路**。
法定代表人:郑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亨康,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丹,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晨倍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邢国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晨倍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雅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钟益青
书 记 员  钟益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