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磐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玫瑰园商贸城有限公司诉上海磐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民终1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玫瑰园商贸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磐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玫瑰园商贸城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4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玫瑰园商贸城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玫瑰园商贸城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海玫瑰园商贸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玫瑰园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