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民终1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玫瑰园商贸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磐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上诉人上海玫瑰园商贸城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4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玫瑰园商贸城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玫瑰园商贸城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海玫瑰园商贸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玫瑰园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叶兰
代理审判员*丹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