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明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申1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明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505801126,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2009弄2号楼903室。
法定代表人:董育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9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道,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再审申请人上海明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4民初5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向明境公司发出传票通知其于2021年4月30日出庭接受询问,明境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明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张 淼
审判员 施美华
审判员 申富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朱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