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明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4815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科勇,江苏执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168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505801126。
法定代表人:董玉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溧阳市富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社渚镇供应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8012772Y。
法定代表人:刘金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明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溧阳市富民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上海明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余额、微信账户余额共计16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1600000元,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明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余额、微信账户余额共计16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海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史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