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民监15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明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505801126,住所地上海市金沙江路2009弄2号楼903室。
法定代表人:董育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腊梅,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鹃,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4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沂,上海精诚申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张忠林,男,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二审上诉人上海明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忠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苏04民终5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万扬飞
审判员 魏雨文
审判员 江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白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