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苏州观音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明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49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观音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银杏街8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娴,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庄清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明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168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育平,董事长。
苏州观音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明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19)苏0506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依该判决,一、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观音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241499.95元。上海明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观音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交付《苏州观音寺寺庙工程项目合同书》项下以备办理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工程施工资料(具体范围以国家规定为准);三、驳回苏州观音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8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02546.8元,合计人民币207380.8元,由苏州观音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0515.8元,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明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56865元。嗣后,苏州观音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明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均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民终4444号民事判决,维持(2019)苏0506民初79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撤销(2019)苏0506民初7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明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观音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交付《苏州观音寺寺庙工程项目合同书》项下以备办理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工程施工资料(具体范围以国家规定为准)。权利人苏州观音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义务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明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支付执行款并交付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98364.9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5384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1月,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2.执行中查明,本案审理中足额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执行款,本案依法提取1313748.95元,内转执行费15384元,剩余1298364.95元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请求第1、2、3项执行完毕。
3.本院执行中于2020年12月19日向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明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预处罚通知书,限义务人收到通知五日内将《苏州观音寺寺庙工程项目合同书》项下办理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所需工程资料(具体范围以国家规定为准)交付本院,逾期本院处以罚款。
4.上海明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回复上述资料应由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完成。
5.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罚款决定,对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明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的行为各罚款50000元,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述罚款,向本院提出复议。
6.2021年5月10日,本院将执行进程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其他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执行到1298364.95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涉及金钱义务方面,经本院强制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已执行完毕;关于行为部分,暂无法确认相应工程资料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工程资料下落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可供执行的工程资料下落,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李跃辉
审判员  王长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