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2民初9516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县。
原告:***,女,1966年8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县。
被告:江苏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468Y,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西新街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男,196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灌南溢鑫砼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6708,住所地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袁闸村袁新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灌南溢鑫砼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