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执恢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市虎神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2月21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4月15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
申请人江苏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虎神钼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常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常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由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