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517某某、某某与江苏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2民初9517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2月16日生,住南京市高淳区。 原告***,女,汉族,1966年8月7日生,住南京市高淳区。 被告江苏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西新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4392146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3月25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11月2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袁闸村袁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鑫砼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2020年6月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