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6851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2月16日生,住南京市高淳区。
原告:***,女,汉族,1966年8月7日生,住南京市高淳区。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禄,男,公民代理。
被告:江苏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西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43921468Y。
法定代表人:袁春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3月25日生,住常州市新**。
被告:王志强,男,汉族,1965年11月2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灌南溢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袁闸村袁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6613256708。
法定代表人:孙竹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强、灌南溢鑫砼业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豪,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强、灌南溢鑫砼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强、灌南溢鑫砼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强、灌南溢鑫砼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霞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