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2民初9517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2月16日生,住南京市高淳区。
原告*小头,女,汉族,1966年8月7日生,住南京市高淳区。
被告江苏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西新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4392146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小兵,男,汉族,1975年3月25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11月2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南溢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袁闸村袁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季小兵、***、灌南溢鑫砼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2020年6月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钱斐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