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104民初2309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00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63,313.2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某甲公司提供了某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170811046020251000010)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63,313.2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