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

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江西中汽瑞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104民初2309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00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63,313.2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某甲公司提供了某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170811046020251000010)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63,313.2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