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2民初35080号
原告:范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北省沙洋县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赢(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