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25民初2670号
原告:浙江小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
法定代表人:傅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某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女,1990年11月6日出生,系潮某钢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88年5月1日出生,系潮某钢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浙江小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潮某钢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小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浙江小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小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由浙江小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