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4743号
原告: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55号801室-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1544277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美格奈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斜桥镇云星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3073851013。
法定代表人:张娟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美格奈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