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902民初745号
原告:河。住所地,河南省濮阳
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电子商务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94857059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濮。住所地,濮阳市开德路南鹿城路西凯旋城壹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9725522X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与被告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