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06民初917号
原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389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