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5482号
原告:辽宁广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韩国商业街**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MA0P5QJ2J。
法定代表人:刘永祥,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安,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电子商务产业园/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94857059F。
法定代表人:司振涛,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育涛,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吉桂,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广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广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辽宁广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燕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