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7民初5886号
原告:四川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四川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撤诉系自愿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41元,由原告四川某某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