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渝0104执保29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路3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4000090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荣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五盛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NBHG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与重庆荣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2022)渝0104执保1212号执行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重庆荣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大渡口组团I分区I05宗地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重庆荣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大渡口*********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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