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5民初3186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桥路南四街136栋9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路3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迎客松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太极大道266号5栋24层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四川迎客松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后,***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