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4财保2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06月13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北城街道金鱼岭路3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40000903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23655.27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