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云0114民初717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5656148.14元,并以5656148.1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自2026年4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28321.95元(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26年3月6日),此后资金占用费按同等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22年1月22日签订《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原告作为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呈贡区文体活动中心PPP项目消防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现原告已施工完毕,并且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与被告一之间也于2025年10月15日完成结算,案涉工程付款条件已成就,原告多次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一均予以推诿。综上,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如期支付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使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一、被告目前尚欠原告5656148.14元工程款及2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未支付。二、关于违约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关于工程款本金金额5656148.14元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按照合同第15.1条约定,即欠款工程款本金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应自末次清算协议签订时间加六个月付款宽限期限,自2026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且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即301664元。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依据招标文件第九条,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且在原告中标后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将200000元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情况说明,所以投标保证金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应当与工程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一致,自2026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且不得超过本合同双方项下结算价款的1%,即301664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将结合说理进行综合评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某乙公司(工程承包人、甲方)与某丙公司(工程分包人、乙方)签订《呈贡区文体活动中心PPP项目工程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程名称:消防工程;分包工程地点:昆明市呈贡区;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智能应急照明及疏散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房、消防防排烟系统、室外消防系统、防火卷帘门系统的设备供应、安装调试联动(包括消防检测和各阶段验收的所有费用);所有资料按档案馆的要求收集、整理、填写及上报(完善所有签字手续),竣工图的编制和装订;预留预埋。(具体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分包工程数量:详见清单(具体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分包合同价款:不含增值税合同总价:暂定为26682848.90元,含增值税合同总价:暂定为29084305.30元。增值税税率为9%,增值税:2401456.40元。此价格仅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暂定价格,最终结算以《工程量清单》(附件一)所列细目的单价和施工图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以上单价和工程数量需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签认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40天。合同开工日期:2022年01月20日;合同竣工日期:2022年12月25日。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本合同无工程预付款。本工程实行按月结算。在每次结算前甲方组织有关人员以及乙方人员进行现场收方并填写收方记录,参与收方的全体人员应签字确认。结算时,甲方依据乙方在计量期内完成的、甲乙双方及监理签认的、符合本项目验收标准的工程实体数量和《工程量清单》(附件一)不含增值税单价(扣除甲供料)进行计量,据此编制《工程结算单》,甲方扣除相关费用并签字确认,最后经乙方有权限的结算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按照程序结算支付.隐蔽工程(工序)的工程量在覆盖前需经双方现场签认,否则不予计量。乙方同意与甲方共同承担因发包方原因付款迟延或不足支付的风险。甲方对乙方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发包人对甲方的付款比例,因发包人原因对本项目款项支付迟延或不足支付的,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付款迟延或不足支付。乙方同意甲方在收到发包人拨付款的前提下,同时完成甲方内部管理系统上的结算审批及付款审批流程后,及时支付给乙方当期工程款,因此造成的逾期支付,乙方不可向甲方索赔。违约责任:如甲方付款迟延,乙方同意给予甲方6个月的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及利息。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因项目发包人未能向甲方及时付款或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合同价款补充: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前需缴纳合同金额的3%作为履约保证金。经双方协商,可由甲方在每期验工中暂扣,投标保证金也可转化为履约保证金。工程结算后,履约保证金需转化为质量保证金。
被告某乙公司提交的《呈贡区文体中心PPP项目经理部消防工程专业分包招标文件》载明:消防工程:投标人投标时应提交20万元投标保证金,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项目确定中标后30日内进行返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人需向招标人提交合同交的3%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全面履行合同完毕且完成合同清算后,甲方不计利息返还。
2021年12月23日,某丙公司向被告某乙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200000元。
2022年1月8日,被告某乙公司出具《呈贡区文体中心PPP项目消防工程专业招标投标保证金退还及转换说明》载明:“某甲公司”投标保证金20万元转为履约保证金。
2025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署《劳务/专业分包末次结算联签单》,载明: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总价款:2770979.52元,增值税:2490803.74元,应从乙方验工计价款中直接扣除及暂扣的费用:1542482.59元,其中:甲供材料及超耗扣款:6192.56元,其他扣款:27970.00元,质量缺陷保证金:1508320.03元,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工程价款:24160252.56元,甲方剩余应当支付给乙方的工程价款:4497828.11元。后形成《劳务/专业分包工程验工报表签认单》,项目经理审批处签名、签章落款时间为2025年10月20日。并签署《劳务/专业分包末次清算协议》,载明:“...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方式和标准对乙方完成的全部合格工程进行验工计价后,确认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总价款为2770979.52元、增值税金:2490803.74元,...甲方应付的全部工程款减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即为末次清算完成、本协议签订时甲方还应当向乙方支付的剩余工程款,经双方核对后确认为4497828.11元人民币(含增值税,不含工程质量保证金1508320.03元)。对本协议确定的甲方还应当向乙方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在双方末次清算协议签认完成后一个月内按照不超过总结算金额(即甲方应当支付给乙方的工程价款)的90%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项目竣工,业主验收合格后,支付至不超过总结算金额的97%。工程质量保证金1508320.03元,经双方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代业主返还甲方工程质量保证金,扣除乙方原因造成的整修、赔偿,且乙方已全部履行完质保义务后,甲方在15日内将余额支付乙方(不计息)...”。
另查明,原告因本案支出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6235元。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尚欠工程款为5656148.14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原告主张支付工程款及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诉请,被告无异议,且符合双方约定,故被告依法依约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5656148.14元、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0元。针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部分的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对于工程款双方明确约定了“宽限期”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本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上述法律规定,认定工程款部分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26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最高不超过案涉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即302005.63元(30200563.26×1%)。针对原告主张的投标保证金的资金占用费,根据双方约定,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考虑到被告今未退还的行为确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的损失,故本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因履约保证金与工程款的性质不同,被告关于投标保证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与工程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一致的答辩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针对原告主张的保全担保费,双方未明确约定且并非诉讼必要支出,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5656148.14元,并支付以5656148.1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26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302005.63元);
二、由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甲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三、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2649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次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对部分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审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尚未履行部分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可以询问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