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5民初8037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某,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xxxxxxxxxxxx。
经营者: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径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径文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某诉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2025年5月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