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栏盛建筑有限公司等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2148号 原告: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有限公司、中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03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19元,由原告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