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2148号
原告: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有限公司、中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03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19元,由原告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