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71民终6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都匀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金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郝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金凤凰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都匀市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某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贵阳铁路运输法院(2024)黔8601民初10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收到上诉人都匀市某有限公司提交的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都匀市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都匀市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都匀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