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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03民初5544号 原告:贵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某某集团第四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原告贵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集团第四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后,原告贵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