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5民初1555号
原告:长春市银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四合村长石公路8.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启航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阳区长春文化印刷产业开发区(奢岭街道办事处东侧3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长春市银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启航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长春市银通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银通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那件受理费10630元由长春市银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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