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2874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欣,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沪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419号4幢-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8241969X9。
法定代表人:方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沪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