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上海沪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1民初10724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娟,常熟市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上海沪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方锐。
原告***与被告***、上海沪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 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