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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上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01民初28343号 原告:郑某,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市某地。 被告:上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夏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与被告上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郑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3元,减半收取计2,561.50元,由郑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