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14013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34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信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542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信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2022年3月起涉疫情原因,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见习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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