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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14013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34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信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542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信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2022年3月起涉疫情原因,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见习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