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开商初字第56号
原告:镇江通兴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号银座**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通兴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通兴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88元,减半收取87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7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