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02民初3928号
原告:长沙市大江桥梁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仁和社区腾飞重建地36号。
法定代表人:肖松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伟,湖南爱法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公科固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5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怀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长沙市大江桥梁维护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公科固桥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大江桥梁维护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大江桥梁维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公科固桥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10元,减半收取计6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正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功
书 记 员 宋思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