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民四(民)初字第400号
原告***。被告上海广越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广越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广越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已变更**上海市杨浦区范围内,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就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因不服普劳人仲(2014)办字第1465号裁决书而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而从被告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于**年**月**日将住所地变更为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弄**号**—**室室。原告起诉时,被告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已经变更在上海市杨浦区范围内,因此,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上海广越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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